Saturday, November 22, 2014

She chose to die! -----关于安乐死





She chose to die! -----关于安乐死

上星期在people 杂志里看到这条消息,"she choosing to die" The 29-year-old young women
explains why she has decided to die.

Brittany Maynard knows she is going to die on November 1, however she says"
there is not a cell in my body that is suicidal. "She believes ending her life is her best option.
So she spoke to her husband, Dan, and the rest of her family and the couple moved from
 San Franciscoto Oregon, one of five US states that have "dying with dignity" laws.

这样的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
可以称之谓由第三者参与的自杀。医生有时候也是无奈的,当你得了
“不治之症” 他们的职责明确诊断以后,就是宣判死亡。

“Doctors told Maynard she had six months to live last spring after she
was diagnosed with a likely stage 4 glioblastoma脑胶质瘤. She made headlines
around the world when she announced she intended to die ━ under Oregon's
Death with Dignity Act ━ by taking a fatal dose of barbiturates, prescribed
to her by a doctor, when her suffering became too great.

Ms Maynard said it took a while to get her family on side with her decision
but that they are now fully supportive of the brave woman’s choice.”



面对生命频临死亡的病人对我来说是经常的事,就在最近,临床接连不幸宣布两
例“脑死亡”的病例,都是男子,六十出头,由于脑溢血不治 be in a coma,一位
是white病人,家属聚合经过协商,决定停止一切医疗的维持,终止“人工技术维持的生
命”并愿意捐献病人的肾脏,另一位是black病人,当宣告不治,家人沉浸在突然宣布
不治之症的悲痛,惊恐之中,等待家属的到齐再做出决定,to die,or not to die,
这类终止死亡称谓Passive Euthanasia  与其说是安乐死,还不如说是提前自然死亡。

但这位29 岁的Brittany Maynard choice to die  ,  这样自主决定,主动安乐死
(Active Euthanasia),并得到家人的赞许,可以说是勇敢的,也是幸运的。会有人说是
文明,理性,明智的选择。但还是会牵涉到医学、法律、道德等诸多问题,因此
Active Euthanasia一直非常具有争议,其中较有意义的争议是: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
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 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
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
务"。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 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
 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
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 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
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
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 逻辑地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
为生命尊严说与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
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背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 “神律”而作出的选择,同时
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
‘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美国目前已有5个州已通过了安乐死的法律。俄勒冈州是最早的一个州,

1994年,俄勒冈州选民投票通过《尊严死亡法》(en:Oregon Death with Dignity
Act),允许医生在有两位医生诊断病人生命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为减轻病患的痛
苦,给身患绝症的病人开致命药物,供病人自己服用,加速死亡过程。法律规定,
病人必须是有能力做出医疗决定而且自愿这么做的成年人。
联邦地区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禁止实施这项法律,但是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却推
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时由于法庭不予审理,
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因此成立,《尊严死亡法》1997年10月27日在俄勒冈
州生效。

华盛顿州
2008年11月华盛顿州以57.82%赞成、42.18%反对的投票通过《尊严死亡法》,成为
美国第二个通过该法案的州,并于2009年3月5日开始实施。一个名为ǒ同情心与选择
权ō的全国性团体,推动了这项法案的通过。

蒙大拿州
2009年12月31日,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裁定,医生帮助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合法,成
为美国第3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州。

佛蒙特州
2013年5月,佛蒙特州立法通过安乐死,成为美国第4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州。

德克萨斯州

1999年,德克萨斯州通过《事先指示法》(en:Advance Directives Act),医院可
以在违背病患或其法律监护人意愿的情况下撤除病患的生命维持系统。医院这么做
可以免于被起诉或刑事处罚,医生的营业执照也不会被吊销。

如果医生认为病患及其家人要求维持病患生命的治疗方案毫无成效,他会把病例提
交医院的道德委员会审议,如果道德委员会赞同医生的意见,那么病患的家 人和代
理人有10天的时间把病患转到另外一位愿意实施家人治疗方案的医生那里,或转到
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如果10天到了,这个手续还没有完成,医院方面 可以不考虑
病患的意愿,而撤除病患的生命维持系统。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也可以不考虑孩子
父母和法律监护人的意愿,而撤除病患的生命维持系统。



 一条美丽的生命结束了。Death with Dignity Act 这个概念相信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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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euthanasia;「好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这是一种给予
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
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
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
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历史上著名人物选择安乐死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年,奥地利出生、英国接受自愿主动安乐死)

特丽。夏沃(1963-2005年,美国、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邓绍斌(1969-2012年,香港出生、颈以下瘫痪、因败血病离世)

东海大学安乐死事件(日本)

克里斯丁。德。迪夫,諾貝爾醫學獎得主,2013年5月4日,採取安樂死離世,享年95歲。
雨果。克劳斯, 比利時作家,2008年離世,享年78歲。